2008年9月3日星期三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组织管理述评

  (一)“学生型”大学的始祖是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地处意大利北部的交通要道,是南来北往的人口流动必由之所,特别是前往罗马朝圣者的必由之所,从很早时期开始这儿就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   博洛尼亚大学是在一所世俗性法律学校基础之上而建立起来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学习研究罗马法律并以此作为未来的职业。随着博洛尼亚法律教学的声望日高,那些非博洛尼亚地区的学生成群结队地来到博洛尼亚求学,但是,他们作为外侨,并不享受城市法律的保护。学习宗教法律的教士早已受到宗教法律的保护,然而学习罗马法律的世俗学生却没有这样的优势。1158年,弗雷德里克一世颁布法令,给外侨学生提供了一种安全保护措施,保护这些学生在大学内免受羞辱和不法行为的攻击。该法令中最有价值的特权之一就是司法选择权力。当一位学者受到控告时,他可以选择地方主教或者他自己的老师作为法官进行仲裁。弗雷德里克一世法令在思想上基本上带有罗马法律的痕迹,但是在观念上,它不仅适用于大学的学生身上,而且包括所有为大学服务的各行业人员,如书商、律师、书记等。整个中世纪时期,弗雷德里克一世法令条款发展到适用于整个基督教世界,并且成为大学管理学生的司法权力基础。在此进程中,大学管理事务中主教的权力不断地被削弱,教区司法权移交给大学法庭,大学法庭并且成为大学案件正常的裁判所。法令颁布的时候,教皇克莱门特三世在一封信中披露了博洛尼亚大学的教师和学生管理是相当的混乱。组织管理处于一种近乎无政府状态下,于是形成了一些互帮互助的联合组织,如受到人们向往和尊重的兄弟会。当地的群众联合也形成了地方性联合组织公社,它是在城市或者以城市为中心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的一个组织。公社的出现是在混乱的社会环境下对地区性权力真空的填补。博洛尼亚大学形成初期,其组织形式直接受到当时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在那时候,博洛尼亚大学法律专业学生成功地建立起一个保护自己的组织,这个组织和博洛尼亚市民通过公社组织这一途径寻求集体保护的首创几乎是并行展开的。博洛尼亚大学的组织演变历史,也是“学生型”大学组织管理发展成长的过程。在法律专业学生号召下形成的保护性组织逐渐演化成全体学生控制大学的权威机构。理解博洛尼亚“学生型”大学组织管理的关键是要理解博洛尼亚市民盛行的公民权利观念,公民权利是一个国家公民特有的珍贵的权利,由于公社运动的不断进行而导致公民权利的区域化认可〔1〕(P150)。这种公民权利在城市中就是市民权利,享有市民权利地位的人就提供给其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来自欧洲各个地区的学生和教师汇聚到博洛尼亚。根据博洛尼亚法律规定,他们是外国的侨民。处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之下,人们目睹着公社团体和手工业、商业行会组织迅速发展的现状,自然而然这些外来的学者们,首先是法律学者联合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保护他们自身的联合体后来称之为“大学”。但这个联合体很快就分化为地域性的同乡会组织,各同乡会由本组织内部选举产生领导人物即校长(Rector)来进行管理。


  (二)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律专业学生起初没有形成共同的组织,仅仅是与教师订立契约。他们后来形成社团,并且获得合法的地位,其显著特征是社团对其内部成员有承担债务的义务。在早期阶段,教师超越学生之上的这种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力完整地保留着。根据史料推断,开始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和睦相处,双方都不主张介入公社组织。然而,1182年,公社企图强制要求大学教师宣誓,目的是阻止教师在两年之内不得到博洛尼亚大学之外进行教学活动。从1189年开始,公社强迫教师宣誓,限制他们的教学活动,并且拒绝帮助博洛尼亚的学生到意大利的其它地方求学。公社希望在博洛尼亚城市建立永恒的大学以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1204年左右,法律专业学生们已经形成了4个社团组织,到13世纪中期的时候这些学生组织进一步联合形成两个较大的联合体意大利半岛上的学生形成“山南社团”和非意大利的学生组织形成“山北社团”。各社团都有自己成员选举出来的“校长”作为组织领导人。这样“学生型”大学开始形成,而且没有引起公社直接的敌视和对抗。到13世纪初期,大学和公社之间的关系逐步开始紧张起来。双方普遍性的敌对态度,导致了1204年和1215年的学生大迁移〔1〕(P157)。在1217年和1220年公社企图强迫学生校长宣誓,禁止他们离开博洛尼亚到其它城市求学。校长拒绝顺从,原因是那种宣誓将会否决大学自由,也将会直接威胁到学生社团独立的法人地位。经过一段混乱的时期,学生们直接向教皇呼吁帮助,事情经过妥协得到了解决。事实情况是公社能够坚持让学生校长宣誓,然而却无力根除大学迁徙的行为〔2〕(P37)。固执的学生们纷乱不安,迫使公社社团采取一种较有助于和解的政策。1250年的城市法规中,普遍认可学生业已确立的地位,特别是确认学生校长的司法权力。到1254年或者1241—1242年,最终是外国来的学生也保证置于城市法律的保护之下。换句话就是说,外国来的学生将享有市民权,同时豁免部分赋税负担。


  (三)博洛尼亚学生组织开始基本上是互帮互助的社团,尽最大努力保护自己成员的利益,作为一种共同的防御机制反对敌对派别的侵犯。学生组织内部那种亲如兄弟的特征在德国同乡会的法规和学监的记载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博洛尼亚的学生运动开始并没有在大学和教学人员中占据主导地位。那些年轻学生也没有努力去依据某一明确的思想方式来组织一所大学的事务,也没有勾画出任何宏伟蓝图,更未涉及到如何去组织管理一所大学。为了生存,组织的态度成了不可回避的话题,这就激发了学生们自己站起来凝聚成一股力量,在大学内部形成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一旦这种组织力量形成,获取权力的动向将不可限制。在整个13世纪,学生们被这种动向激励着,实现了从被动守势走向主动攻势的转变,结果导致了学生在大学事务中获取了绝对优势地位,占据着控制大学的主导地位。产生的成果之一就是诞生了大学历史上第一个由学生进行组织管理的大学。一般来说,这种学生占据主导地位的局势是在学生与他们的教师以及学生与公社之间的对抗中形成的。“学生型”大学的思想冒犯亵渎了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们的职业情感。他们达成共识,即学生们自己并不能构成一个专业社团,也没有合法的权利去选举校长或者制定法规。学生仅仅是相对于教师身份这一意义上的学生,等同于行会的学徒,或者诸如此类情形,所以学生们也没有职业身份和地位。学生们等同于学徒技工也许确信无疑,但是考虑到他们物质条件方面的差别,情况却完全不同。行会学徒在经济上依靠或者依赖于行会工匠师傅,然而大学的学生们情况却颠倒过来,从事教学的教师们在经济上是学生们的囚徒〔3〕(P176)。“学生型”大学盛行的管理体制,即学生权力归属于学生组织。在人们观念之中,博洛尼亚大学实行高度民主,但是实际上日常事务管理慢慢地集中到少数几个代表中,他们是学生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这些人是同乡会选举出来的代表。13世纪大部分时间,教师们仅仅是属于被雇佣的人员,每一年度经过学生挑选,教师在大学的收入依赖于学生学费情况的好坏,学生们似乎在每年十月份大学开学前数月已经选择好了他们所期望雇佣的教师。依据挑选程序,胜任的教师要宣誓,即在所有涉及到大学社会关系的事情中都要服从学生校长的管辖。这种由学生强制实施的程序对教师来说非常严厉,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等同于或者类似于专制管理体制。在学生管理体制之下,教师在大学集会中排除在选举之外,但是他们也会受到邀请以旁观者身份出席,然而所有教师必须服从于由这些学生聚会所产生的法规性决定或者决议。学生控制教学制度给人以深刻印象,教师的教学活动面临着罚金的惩罚,他们在焦虑的气氛之下进行工作。如果教师讲课开始迟到一分钟,或者超过规定的时间延长一分钟,也将受到罚金处置。学期开学的时候,学生们和教师就有关讲座内容或者课程在学年内分配的方式等事务上达成一致。在博洛尼亚大学,课程的内容被分成几个部分,每一部分课程内容必须在两个星期之内完成,这就意味着教师在学期内到某一日期必须完成规定的课程内容。为了确保教师讲学要求与协议一致,大学在学期开学的时候,按照学生的要求,要求教师交纳一定数目的定金放到城市银行家那里。由校长领头的一个学生评议法庭,根据教师违反大学法规条令的情况,从其定金中扣除相应的罚金数目。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罚金的数量过多会导致定金用尽的话,那么教师按规定必须到银行家那里再交上一次定金。整个学生管理控制的范围得到一种秘密的“告密”体制的支持,也就是说,大学秘密地挑选出4位学生,他们像间谍一样监视着教师的工作情况,并且要汇报教师触犯的大学规定的罚金条款,譬如说糟糕的授课技能,没有完成规定期限内的教学内容,或者超过规定的讨论次数等。依据学生的告发事实,校长有责任履行大学相应条款规定的措施〔4〕(P65)。几乎每一位教师的行为都需要学生的允许。例如,如果一位教师在开学后需要缺席几天,他必须首先征得学生的同意,然后是校长和管理人员的批准。学生出于集体的学术良知,往往主动地揭发那些要求缺席的教师得到批准却没有离开大学,或者教师采取其它方式与大学法规相抵触违背的情况。在博洛尼亚大学,学生体制已经公然侵入到教师那些与教学无关的活动范围,然而学生们自己并不关心依据法规实施权力产生的那些强制性行为后果。为什么教师们会服从这种学生组织管理?这是由教师在大学内部环境之中的雇佣地位所决定的。教师教学屈从于学生组织管理的关键原因是根源于客观环境条件限制,基本上由于经济上的束缚,学生控制大学的力量远远超过了他们的教师。在教师教学付薪金这种关系确立之前,绝大多数教师生活依赖于他们教学方面或者说学术方面的收入,就是来源于从学生那里收取的授课学费。抵制讲课或者出现类似的威胁,将会断绝其收入,好像达摩克里斯之剑悬挂在大学教师的头顶上,教师们的经济利益也就搁置在这种持续的威胁之上。这种形势发展的结果就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金钱关系决定了大学的权力分配布局。到14世纪中期,博洛尼亚大学的局势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在13世纪最后20多年内公社确立的“讲学付薪”体制成熟起来,学生们逐渐丧失了任命或者挑选教师的控制权力。到1300年,带薪讲学体制已经形成大学整体生活方式中的一部分。有一段时间,学生们继续挑选和任命讲学的教师,却给学生们保留有提名讲学教师候选人的权力。然而,到1350年,几乎所有的教师有公社提名任命并付给报酬薪金。14世纪后半期,公社几乎掌握有近乎独揽大学事务管理的权力。校长的权力和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名存实亡,学生们设立的各种各样的管理机构已经成为有名无实的外在形式而已。


  (四)“学生型”大学组织管理体制之下,其显著特征是实施权力集中在少数长期任职的学生管理人员之手。即使在博洛尼亚大学学生管理处于顶峰的时候,管理的民主形式也没有多少实质的内容,少数代表们或者校长都是同乡会选举出来的代表,他们就是行政管理的中心。学生将会举行集会集体投票表决某一重大问题,但是这种程序繁琐的本质涉及到人数众多的学生,使得举行全体成员集会的次数变得越来越少。“学生型”大学清晰地展示了一种“一刀切”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不同等级的管理人员服从于与之密切相关的上级领导,最大程度地履行其公共职责。博洛尼亚大学在涉及到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分配方面是头重脚轻,相当不稳定。相反,巴黎大学及其派生学校的明显特征就是法规条令比较含糊,呈现出多样化的管理模式,大学权力分散在大学各部门形成一种真实的民主程序。博洛尼亚大学校长,从大学校长身份和职能看,都不能代表或者象征大学的统一体。在博洛尼亚大学,各个组成部分比整体更重要、更具有实权。博洛尼亚大学的组织管理起源于一种行会组织所形成的权威,要求组织所有成员必须服从。学生们建立起了类似于行会的组织,根据罗马法律条款,学生们有权力形成自己的社团组织并由本社团选举产生的代表人物进行管理。通过选举产生的校长,作为行会组织之中最主要的行政领导人物,不能自作主张,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执行惩罚条例。一位校长不能履行他的职责,不能符合行会组织的意愿,将会在他任期终止的时候受到大学委员会的调查,细究其任职期间的所作所为。如果发生民事案件,双方是大学成员或者大学仆从人员,或者有一方是大学成员,大学校长们拥有绝对的司法权力。但是公社拒绝承认这一特权,而且就此原则一直存在着持续不断的冲突,大学和城市抱着完全相反的态度。直到15世纪,涉及到双方都是大学学者的案件,校长才得到有关的刑事司法权。大学校长的司法权力远远超过了行会组织之外,包括大学的服务人员,这种扩大了的司法权变得更加有影响力,特别是大学承担起那些违反了法规条款的成员的责任,出现了团体的禁止或者抵制行为〔5〕(P65)。由于财政困难,在中世纪后期随着学生有效管理和控制权力的消亡,校长职务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荣誉象征性的行政称谓,真正的权力已经转移到教师组织手中。


  (五)“学生型”大学的组织管理明显地充满着混乱无序的状态,而且经历着不断分裂的威胁。一般来看,大学管理正常的情况是互相合作,冲突斗争是例外的情况,但是就博洛尼亚大学来说却完全是不同的情况。13和14世纪博洛尼亚大学处于一个不断的停滞和迁徙的过程,其中几次冲突导致了许多学生型大学的诞生。在1286—1289年间、1306—1309年间,大学关闭长达三年之久。15世纪之后,“学生型”大学完全没落。无论如何,“学生型”大学组织管理是中世纪社会历史的产物,是大学组织管理历史上的新生事物,这种体制的形成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学生型”大学的内部组织管理和外部管理充满着矛盾。在这种组织管理体制中,权力分配走向极端,依托外部力量的支持学生得以控制大学,一旦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学生权力的丧失就不可避免。权力纷争导致大学内部的冲突,不断发生迁徙事件。这恰恰反映了学生组织管理大学的缺陷所在。回顾“学生型”大学组织管理的历史演变,深刻认识学生在大学组织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加强高校组织管理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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