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8日星期四

“下黄片被罚”为典型警察滥权 侵犯私权行为

  如今,一台自己的电脑,就像一间自己的房子,可以用来存放太多自己的东西。特别是,它适合充当精神的领域,来收藏隐私与秘密。

  然而,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却无法让电脑桌面上的“我的电脑”成为他的私人空间。



日前,他就收到一张警方的处罚决定书,上面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为此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日常检查”的意味,不言自明。即当地公安分局的网警是在没有什么证据与缘由,并且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普通公民任超奇的电脑进行公然检查的。

  警察凭什么动了“我的电脑”?下载淫秽视频自娱自乐,凭什么也要受到行政处罚?在《物权法》已经施行的今天,在一台电脑就如同一间自己房子的网络时代,没有经过电脑主人的同意,警察就硬行对属于个人物品的电脑进行检查与强占,这本身就是对公众私权的侵犯。电脑既可以用来记录日记,也可以作为通信工具,而公民的隐私权与通信自由权利,都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

  奥蒂斯曾说,“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城堡里就应当受到王子一样的保护”。南阳警察像公然侵入公民私宅一样去检查公民电脑,并非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执法需要,这种“日常检查”行为,说到底,就是典型的公权力侵犯私权的行为。

  令人愤恨的是,警察还以电脑里存有淫秽视频为由,公然扣押电脑主机,并予以行政罚款。电脑是私人物品,在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语境下,任何人都无权强占。更何况,私人电脑里藏有淫秽视频,但警方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是用作传播与经营的。与当年的“在家看黄碟”事件一样,这最多只能算是个道德问题。道德的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也就是说,警察要追究的,只能是提供淫秽视频的网站责任,而不应该指向“在家看黄片”的电脑主人。

  然而,当地警方对此却振振有辞,手执的依据,就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有这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且不去说,这个规定本身就根本没有对个人下载浏览淫秽视频的处罚进行明确规定,单是这种仅仅以一个“部门规定”为依据来公然违背法律的行为,本身就说明当地警方对法律的无知。中国现行的立法体系决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与法律比那些部门规定更具权威性。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行政处罚本身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才能施行。因此,南阳警方的行为,不论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还是受诱于执法经济,归根结底,都是警察滥权。

  警察滥用权力,只会让公民权利被公然侵犯,只会使公民利益遭受侵占。公民私权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博弈。即便公权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不得已介入私权,也必须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否则的话,公权就容易打着所谓的实体正义,来肆意侵犯、践踏公民的权利。而任何不加节制的公权力,以强大的强制力突入私权领域后,其结果只能是带来危险与恐惧。

  当年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事件,就曾让无数人产生失去了“免于恐惧的自由”。现在,如果连自己有电脑也不能存放隐私秘密,我们又是怎样无奈与恐惧地匍匐于不加节制的威权之下呀。而克服这种恐惧的路径,显然既需要对不合理制度文本进行及时纠偏,也需要对有悖于法律原则的行为主体进行有效惩罚,来真正遏制公权突入私权禁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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