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 行)
山大教字[2000]033号
第一条 为建设良好的学风、考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大考试管理力度,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制订《山东大学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高职学生。学生考试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作弊、违纪学生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作弊情节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累计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者;请他人代考者(包括请校外人员代考者);替他人考试者(包括替校外人员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时间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察看期满后,学校再审查其毕业资格,决定是否毕业。对受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2.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或他人试卷者;考试中传递、接收纸条者;以某种方式示意或核对答案者;利用电子技术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小抄等带入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或其他地方者;考试中交头接耳者;擅自传递计算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4.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者;拒不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按考场指定地点存放者;答卷后不翻放试卷且经提醒不改者,属违纪行为,给予卷面扣20分的处罚。
第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其历年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学校处分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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