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大教字[2001]0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 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 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次年六月份,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申请入学时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入学,经批准后随同下一学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未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交足各项费用后,由本人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属院(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的,按自行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已交费用不退。
第三章 课程分类及学分
第十二条 我校所开课程分为两大类: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全校任选课。
1.必修课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所有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生必须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专业选修课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或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门或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全校任选课 学校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经批准如有超选,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第十五条 入学教育、公益劳动、运动会、毕业鉴定等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进行考评,但不计学分。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核心是实行选课制,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学生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取得先修课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
第十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免听)部分课程,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选课时要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开课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开课一周内将免听课程申请表提交给任课教师。
2.免听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在70分及以上,方可记入成绩,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缴费重修。
3.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考查课不得申请免听。重修课可以免听。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不得申请免听。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设计(论文)、实习及必修、专业选修课中的考查课均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余课程及其它实践环节均采用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免听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若未经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则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持校医院证明,向所在院(部)请假,经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重修考试。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不再组织补考。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选课后未取得学分时,必须按学校规定交费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全校任选课未取得学分时,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外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报名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开设重修班。重修班安排在每学期的第5-14周上课,第15周重考,允许学生插班重修或免听重考。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课程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该课程质量的指标。课程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关系为: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核成绩为n):
(2)考核成绩采用五(二)级记分制:
课程考核成绩 优 良 中 及(合)格 不及(合)格
课程绩点 95 84 73 62 0
第二十六条 为综合反映学生某门课程的学习量(学分)与质(绩点)两方面的情况,按下式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为反映学生在某一阶段,多门课程的学习量与质的总体情况,按下式计算每一学期或以往几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取得的学分,可替换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0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0,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任选课的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七章 主(辅)修、第二专业与双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本专业(主修专业)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再选一个辅修专业。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选修辅修专业从二年级开始。学生一年级的必修课全部考试合格是该生有资格选修辅修专业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学生主、辅修的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辅修课。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写出书面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作为准予该生参加考试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首先必须保证学好其主修专业。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授予其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学校只在该生学习成绩表中注明其辅修课程的成绩,承认其所得学分,而不发任何证书。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中相同的课程,其学分可用主修专业中该课程学分替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举办的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班。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学校将在其毕业证或学位证上注明第二专业或双学位。(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高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转学、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个别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为更好地发挥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推荐,并由转入院(部)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3.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1.非重点院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
2.要求从高考录取的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3.新生入学不满一学年或入学满一学年但未修满一学年规定的学分者;
4.在读三年级及以上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欲跨省转入我校,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原学校所在省、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我校教务处联系,我校同意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通知转出省、市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省的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2.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3.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同意,拟转入院(部)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过时一概不予办理;
5.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
第九章 休学、停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生活补贴照发,带工资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次休学者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停学手续,保留学籍二年,停学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所属院(部)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所获得的学分累计低于25乘以在校时间(年)者;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交费退学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凡达到平均每学年修得30学分以上者,恢复其学籍;达不到恢复学籍条件或恢复学籍后又达到退学标准者,应予退学或申请交费退学留级试读。退学留级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满,应达到平均每学年修得30学分以上方能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申请退学跟班试读和退学留级试读各一次,经两次试读仍不能达到恢复学籍条件者,即予以退学。
2.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二年者;
3.休学期满,两周之内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5.应休学而坚持不休,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8.其他特殊情况,必须退学者;
按以上情况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的患者或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至少在校满一年,且所获学分≥2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应向所属院(部)提出申请,由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和病愈复学还需持校医院证明)。前三者由教务处审批,退学由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或退学的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的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未办理休学手续自动离校或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章 纪律、考勤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舞弊。
第四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学时者勒令退学。
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十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院(部)存查。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三天以上需附有关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学生实习、军训、社会调查,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
第五十二条 被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全国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优胜者奖学金”。获“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者,若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或学年综合成绩专业排名50%之后,即不再享受“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一切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记录,并附有简短评语,学生的操行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连续三年获一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全部优良者或学习成绩良好,有突出研究成果或有公认的优秀论文者,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发给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院(部)审查,报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恶劣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犯有第五十七条所列的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有关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停学时间),尚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允许修业年限。
1.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离校,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重考。
2.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上20学分以下的学生准予申请离校延期修读。
3.所缺学分在20学分及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
在校延期修读的学生办理延期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按下一年级标准交纳学杂费,随下一年级选修原所缺学分的课程。
第六十四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作永久结业处理。
1.仍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
2.未按专业要求通过普通话测试者;
3.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公共外语四级或专业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者。
第六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经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生;
2.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75者;
3.受过两次处分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4.国家统测科目不符合要求者。
第六十八条 标准学制年限内,因国家统测科目不符合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国家统测,取得合格证书后,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 出国学习或探亲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应先提交申请退学的报告,报告中应有其家长的签名,经所在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十条 对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应届毕业生,经本人申请被学校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交纳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可按自费生对待,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含三十日)到山东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学校计财处交纳高等教育培养费。
第七十一条 在校学生自费出国学习,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七十二条 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并交纳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第七十三条 在校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校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校学学生公派出国学习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留学与访问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2000年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含因休学等原因入2000级的学生),专科生可参照执行。2000年以前入学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有关附件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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